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403民初759号
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书群,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宏伟路132-1号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街8号。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住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凤翔路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昆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中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054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70540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代)孙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