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8396号
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66273。
法定代表人:陈书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君宇,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雅智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3幢7-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661567B。
法定代表人:王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雅智兰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3日依法向原告重庆九能控股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39.2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蒲忠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