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勘勘测有限公司

某某勘测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114民初11214号 原告:某某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诚(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7000元人民币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8日,共为人民币9368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3日,某乙公司作为甲方与某甲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JK****022的《工程勘察合同》,将***科技产业园工程勘察任务发包给某乙公司,对工期、付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并向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某乙公司确认勘察费共计317870元。2022年9月26日和2022年11月28日某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提供了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目前为止,某乙公司只支付了13万元勘察费,剩余187000元勘察费经某甲公司多次催缴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某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一、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解除对其建设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的冻结(额度冻结:280687.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双方在2022年9月3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JK****22-),第4.4.1款约定,某甲公司需在2022年9月27日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截至目前,某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报告给某乙公司。二、按照合同第5.2.2款约定“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截至目前,因某甲公司未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报告,双方未办理勘察报告验收移交手续。三、按照合同第4.3.1款约定“野外钻探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勘察费总价的90%给乙方;以实际工作量为准,提交正式的勘察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办理结算”。按照约定勘察费用约为15.3万元,某乙公司已按约定支付某甲公司13万元,因某甲公司未提交符合设计要求的勘察成果报告,双方未办理结算。四、按照合同5.2.4款约定“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甲方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某甲公司从未向某乙公司提出过增加工作量,某乙公司也从未与某甲公司办理过任何正式变更手续。五、按照合同第5.1.3款约定“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某乙公司从未要求某甲公司增加勘察工作量,也从未确认过勘察费共计317870元。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唯一签字盖章认可的是合同约定的153000元。六、某甲公司在自己微信号里备注一个人微信名为“***-***”,其也可以将该人的微信名备注为“中建八局-***”“水电二局-***”。某乙公司从未授权某甲公司所称“***”代表我公司进行勘察事项的管理与谈判。某乙公司公司也没有***这个员工(某乙公司提交的广州***2022年税务报告可以证明)。我公司在花都***项目授权负责人是***(详见某乙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七、某乙公司未收到某甲公司18.7万元的发票,未将18.7万元发票在成本中列支(某乙公司提交的广州***2022年税务报告可以证明)。综上。某乙公司认为,某甲公司以杜撰伪造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将一个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编造成代表我公司,从而认定我公司与某甲公司达成了费用结算共识,办理了结算,与事实严重不符,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相悖。 原告在庭审中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原告所举的证据和所作的陈述因无相反的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涉工程是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路**路**的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某甲公司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甲级资质。 2022年8月27日,***添加某甲公司方人员***的微信好友,发送《***勘察布孔图20220817》给***并称“你先看下布孔图,价格我们明天谈”,后两人对合同单价(85元)、工程量、总量进行沟通,并最终确定了合同版本。 2022年9月3日,***通过微信发送《***科技产业园工程勘察合同9-03》给***。同日,某甲公司(乙方、承包方)与某乙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工程勘察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科技产业园的工程地质勘探任务,承接方式为包工、保设备、包工期、包安全、包出资料、包图审通过。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图范围)。2.2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第四条: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22年9月3日开工,2022年9月20日现场钻孔完成,2022年9月27日提交全部勘察成果资料。4.2.1按双方协定,岩土工程勘察费单价85元/米,含剪切波速测试及抽水试验,含出资料、图审通过。4.3.1本工程勘察费用约为153000元。野外钻探工作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勘察费总价的90%给乙方;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提交正式的勘察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办理结算,结算资料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尾款给乙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应提供相对应工程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额6%)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第五条发包人、分包人责任:5.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甲方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2乙方责任:5.2.2由于乙方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乙方应免收勘察费。第六条违约责任:6.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合同并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22年9月5日,***通过微信发送《***科技产业园工程勘察合同9-03》给某甲公司的***,后于2022年9月14日发送《***科技产业园工程勘察合同913》给***。 2022年9月21日,***通过微信询问***“辛总,款可以付了吗?”***回复“稍等,我问下老板……国庆节前现付百分之五十给你。”***询问“需要开票吗?那把开票信息给我呗。我先开票过去。”后双方谈妥发票为6个点。后***称“发票先不开,放心,与付款没不冲突。” 2022年9月23日,***通过微信发送某乙公司的开具发票信息、及发票邮寄地址给***并称“开13万(发票)”。 2022年9月24日,***通过微信告知***“先给我们电子版本,别出正式报告。” 2022年9月26日,***通过微信发送《***科技产业园岩土工程勘……初稿》给***。 2022年9月2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10万元、3万元的勘察费发票;2022年11月28日开具10万元、87000元的勘察费发票。 2022年9月28日,***通过微信询问***“辛总,明天可以付不?”***回复“国庆前会付”,于2022年9月29日回复“明天会付给你”。 2022年9月30日,某乙公司向某某勘测有限公司广州某某公司转账支付13万元,用途为***支付详勘费用。 2022年9月30日,***通过微信发送《***勘察布孔图(补勘)》并称“要补些孔”,于2022年10月12日称“出了报告也是先发个电子版(给)我。”***回复“好”并要求补充平面图、地形图、设计标高。***于同日发送“20221014***-报建图”。 2022年10月18日,***通过微信发送《***科技产业园岩土工程勘……1018》给***并称“辛总报告发给你了。这个款这个月可以付吗?”***询问“这个是后面补钻的报告么?付款我问下老板。”***回复“放一起了。” 2022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发送“第一次完成73个钻孔合计3175.8米,单价85元每米,总计269943元,优惠后总计265000元。第二次完成12个钻孔,合计622米,单价85元每米,总计52870元。已付款13万元,合计剩余勘察费187870元”并询问发票何时开过去。***回复“等下我跟老板这边确认一下好吧……我上次问过他,他说会付。百位数的零头我就抹掉了,187000元。勘探意见今天上午可以搞定吗?”***回复“可以。”***回复“月底前给你安排。”后***多次询问何时可以开发票,***要求等其回信。 2023年1月16日,***通过微信告知***“我们的项目用地被花都区城投拍下来了,我们公司在和城投协调如何妥善处理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已经你们地勘的事情放入协调内容。……你放心这两天处理的结果我会第一时间告诉你。” 另,有***、***、第三方审图公司人员的微信群聊天记录中,第三方审图公司人员于2022年11月9日发送《(审查意见单)***科技产业……勘察》。某甲公司方人员回复“收到”并于次日发送了《***科技产业园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110》。 某乙公司表示,其未授权***代表其进行勘察事项的管理与谈判,其也没有***员工,其项目负责人是***。某乙公司于2022年1月1日出具《法人委托书》,载明,兹授权***为我方代理人,全权负责我公司“花都***项目”的现场管理工作。受委托人无权转委托。有效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某乙公司提交其于2023年2月制作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拟证明其2022年报税未包括187000元的发票,其未收到某甲公司开具的187000元发票。 某甲公司对《法人委托书》不予认可,其从未见过该文件,也从未与***就案涉项目进行过任何沟通;税务申报表与本案无关,也不能证明待证事实,不予认可;其已按照***的要求开具了317000元的工程款发票并邮寄给某乙公司,因时间太久找不到邮单了,其在2022年11月28日交付发票,根据合同第4.3.1条某乙公司应在2022年12月5日前支付款项,故其主张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违约金。 诉讼中,某甲公司申请对某乙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280687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之后采取了执行措施。 另,某甲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提起本案诉讼后,本院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7843号立案进行诉前调解工作,后转为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工程勘察合同》是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针对本案,本院重点审查:***的行为对某乙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首先,从合同的签订过程看。***于2022年8月27日主动添加某甲公司方人员***的微信好友,以某乙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方人员对合同的签订、单价、工程量等主要合同内容进行沟通及确定。 其次,从合同的履行看。***以某乙公司的名义提供了布孔图等多份文件,且部分文件明显是某乙公司的内部文件,即履行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甲方应提供文件的义务;安排增加工程“要补些孔”给某甲公司;接收勘察成果文件;对何时开发票、何时付款与某甲公司方的***进行沟通。***于2022年9月23日提供某乙公司的发票开票信息及邮寄地址并要求“开13万元(发票)”。某甲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开具共13万元的勘察费发票后。***于2022年9月29日微信回复***“明天会付给你”。次日即2022年9月30日,某乙公司即转账13万元详勘费用给某甲公司。 上述事实足以使得某甲公司相信***对某乙公司有代理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某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涉合同约定,结算资料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尾款,及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勘察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勘察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2022年10月19日,***在微信中确认余款还有187000元未付,并称“月底前给你安排”;并在微信中多次告知某甲公司方***“先不开发票”及“与付款不冲突”。虽然某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足额开具发票,但即使某甲公司未履行足额开具发票的附随义务,也不能成为某乙公司拒不履行支付勘察费的主合同义务的理由。因此,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勘察费187000元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以18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总额以187000元为限。对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勘测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费187000元; 二、被告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勘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总额以187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某某勘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5元、财产保全费1923.44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自动履行提示 本裁判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拒不履行方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相关法规对拒不履行方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拒不履行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执行费用。 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存在规避、抗拒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申请再审,不能产生暂停履行的法律效果。为避免强制执行产生的不利后果,请主动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