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盛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523执2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清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196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长,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银达小区11号楼3单元102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清县人民法院(2020)黑0523民初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020年9月13日到期作业费123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某的农业银行及建设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宝清县龙头镇政府有工程款,2021年3月25日,本院对该工程款予以扣留,因财政问题,暂时无法提取该款。本院将该案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黑05**执2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