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盛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9民特16号 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茄子河区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撤销七劳人仲字【2023】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与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七劳人仲字【2023】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该仲裁裁决,7月31日向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黑0904民初698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参加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23)黑0904民初698号案件的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字【2023】第207号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00元,退还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