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盛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某某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321民初1337号
原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区人和街**。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职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国强,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该单位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代理人:刘艳君,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该单位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南华街**。
法定代表人:孙立夫,职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立群,工作单位黑龙江圆缘律师事务所。
被告:黑龙江***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百合楼**门市房/div>
法定代表人:夏青武,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小雨,工作单位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吕一夫,工作单位黑龙江承霖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与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鸡西市供水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