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盛垣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清县龙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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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523民初3481号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五九七农场场部百合楼19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夏青武,职务:董事长。
被告:宝清县龙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龙头镇。
法定代表人:李成江。
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清县龙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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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计3628元,由原告黑龙江红兴隆农垦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