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瑞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山西嘉瑞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2135号 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61929358D,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经济开发区北区)崔家沟转盘。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山西嘉瑞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THUC5M,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231号5层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 被告:***,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 被告:***,男,汉族,1996年8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 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嘉瑞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计2291元,由原告陕西美龙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