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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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5705号
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开元南街21号。
经营者:***,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村东一自然村(老乡政府内3楼3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新昌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与被告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元,由原告义乌市**石材商行负担。
审判员施文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