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81行审85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81307304121J。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六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马剑镇建辉村许佳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928671682。
法定代表人朱春密。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作出的诸市监处字〔202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诸市监处字〔202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未届满为由,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诸市监处字〔2020〕17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国勇
审 判 员 徐怡燕
审 判 员 郭幼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杭萍
书 记 员 郦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