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西安情唐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4449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尚鹏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红亮,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西安情唐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红亮、西安情唐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010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经对被执行人张红亮、西安情唐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136元且支付给申请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张红亮名下AXXXXX车辆档案,本院已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系统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作出执行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张红亮、西安情唐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507890.31元,已执行10136,未执行5497754.31本案执行费54939元,已收取1326元。未收取 53613元。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杨兴龙

           刘海亮

          

 

一九二十九

                                   

                                陈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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