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区分公司与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18执158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区分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1333639822A,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管理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610100575073446W,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系该局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雁塔区分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0)陕01民终53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419024元,并承担诉讼费45650元、执行费4705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执行回案件款69874元,除此款项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8执15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付  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娟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