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与湖南志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3125民初1779号 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5MA4RN0DP11,住所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花井村白岩湾。 经营者:***,男,苗族,户籍地址:湖南省保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志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54950561,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工业小区长沙泰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内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诉被告湖南志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87.72元,依法减半收取4,543.86元,由原告保靖县友帮石料加工站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