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1124民初2923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897874502G,住所地:连州市连州镇湟川中路综合楼三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广东朝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支持起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原告***与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钱13345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被告***、***请原告***为大路边镇美丽乡村示范村“沙份洞”工程做工,该工程实际承包人***、***,挂靠在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具体负责挖水沟、埋下水管等工作。2019年5月16日,被告***向***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认欠***133452元工钱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的发包方支付给其公司的工程款,其公司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款后已足额支付给实际承包人、施工人***,答辩人不拖欠***的任何款项;二、原告系实际承包人、施工人***聘请,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应向***主张权利。其公司仅向实际承包人、施工人***收取1.5%-2%的管理费,且现因发包方未能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导致***方拖欠工人工资,基于公平原则,若涉案欠款由其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显失公平;三、原告向其公司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状落款的时间是2024年6月份,从欠条上看出具欠条是2019年5月份,出具欠条也是***出具的,不是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其公司主张过欠款。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道县人民检察院为支持起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17年9月、2018年5月,连州市大路边镇浦东村沙份洞经济合作社与连州市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沙份洞”工程项目建设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承包合同,在承包合同书中乙方代表签名分别为***、***、***,在施工过程中***、***父子二人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施具体施工行为,合同完全由***、***履行。***与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挂靠关系,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承诺书》第五条约定:“项目负责人要确保员工及农民工的工资按时发放,一经查出如有拖欠,同意由公司直接从该项目工程款中扣发给相应的员工及农民工”。2016年底,***为***、***承包的连州市大路边镇沙份洞村美丽乡村建设的工程做工,***主要负责做河堤、修路、装水管、安排其他民工做事、计算民工出勤情况等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2019年5月16日,***向***出具金额为133452元的欠条一张,***承认***已付20000元,尚有113452元未付。对于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原告表示其于2021年才知道,还是***告诉的。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之规定,***、***与***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为***、***提供劳务,但***、***未足额支付报酬,尚有113452元未支付,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本案中,***、***雇请***务工,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因已付20000元,欠付的工钱应为113452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允许***以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对于***、***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清偿后可以向***追偿;对于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因欠条中未约定给付期限,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13452元。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劳务报酬后,可以向***追偿;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9元,由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359元,由原告***承担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广东合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