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1797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网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用友网络公司恢复我的职级;2、用友网络公司支付我误工费1000元和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用友网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用友网络公司胁迫我离职,并采取了一系列胁迫措施,其中包括多次给出不符合事实的绩效评定,但用友网络公司并未达到目的。2019年4月用友网络公司对我强行降薪(降薪20%以上)并降职(职级由3B降到了2B),2020年8月海淀法院判决认定用友网络公司降薪依据不足,故用友网络公司在2021年1月恢复了我的工资,但是并没有恢友我的职级。我通过口头和邮件方式向用友网络公司人力资源多次反映,请求恢复职级,但用友网络公司均没有给予答复,故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在本案中,***要求用友网络公司恢复其原有职级,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要求用友网络公司支付误工费和交通费,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对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