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8民初3737号
原告:重庆九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川水岸小区6号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院20号楼2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九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九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九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