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1民初1080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甚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1号楼B单元10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甚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甚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甚好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用友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甚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用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甚好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产品开发服务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2418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418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5、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的1-10项名称的资料;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4468元、保全费3088元、担保保险费2500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产品开发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1月10日-2022年7月31日,虽然合同签订于2022年1月12日,但1月10日双方已就合同内容开始沟通,故3.2条约定从1月10日起算完成全部开发内容的周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2年1月12日,依据合同2.1条约定支付了30%预付款241800元。2022年1月13日,原、被告召开会议,被告表示涉案合同IOS端APP、ANDROID端APP可以提前至到5月10日五日完成。涉案合同3.1条确认附件三APP功能列表中的内容体现的是UE、UI的内容,UE、UI是APP开发的不同过程当中的内容,UEUI设计开发测试时间截至5月15日,也就是合同3.2条中APP版开发和测试完成工期为2022年1月10日-2022年5月16日;关于APP的开发和测试,UE、UI、上线测试等步骤被告均没有完成。关于UE:2022年2月12日被告提交UE首页、材料商城两个模块设计稿,原告于当日验收确认完成;2月17日被告提交修缮、人工派遣两个模块的设计稿,但原告没有进行验收,在确认书中于当日提出了修改意见,被告对修改意见没有回应,也未重新提交;2月18日被告提交服务、企业合作、人员培训、新闻资讯四个板块的设计稿,但没有通过验收,原告于当日提出了修改意见,被告对修改意见没有回应,也未重新提交;2月23日被告提交防水之家一个模块的设计稿,没有通过验收,原告于当日提出修改意见,被告对修改意见没有回应,也未重新提交;3月1日,被告提交注册、登录、我的(个人中心)模块的设计稿,原告于当日确认验收交付;被告共完成12项,还有2项并未提交,该2项为启动引导广告、金融服务。关于UI(UE的基础上所做的细化,对应的内容与UE是相同的模块内容):3月7日被告提交修缮、人工派遣、服务三个模块的设计稿,原告于当日验收完成;3月18日被告提交防水之家、注册、登录、我的(个人中心)模块的设计稿,原告于当日确认验收完成;被告还有8项未提交,自3月18日起,被告再没有提交任何工作成果。2022年4月7日起被告没有就涉案合同的履行再与原告进行过任何沟通,也未交付过任何工作成果,原告于4月19日、5月10日分别向被告发送邮件,要求被告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交工作成果、汇报工作进度,同时也提示如被告继续违约将导致案涉合同解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被告违反合同第三条3.2项、3.3项约定,原告享有约定解除权。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被告于当日收到电子邮件,涉案合同已于该日解除;5月23日被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原告尊重原告的决定,但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即表示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依据合同2.7条、9.6条、9.9条约定,被告应当返还全部已收款项、支付合同总金额60%的违约金、支付律师费、担保保险费,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金额。原被告签订涉案合同前,于2021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2.4条中的双方合作关系即指涉案合同的合作关系,保密协议3.2条对返还资料有约定,涉案合同已解除,故被告应当返还《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1-10项名称的资料。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用友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涉案合同签订、交纳合同款项的情况、履行期限的计算被告无异议,涉案合同没有约定有效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截至至7月31日;不认可原告所述被告曾确认5月10日完成APP内容,附件3约定5月15日交付APP的内容是合同履行的一个计划,最终涉案合同项目交付的时间应按照合同3.2条约定的7月31日。原告所述的被告履行情况,交付UE、UI的时间及结果中有会议记录和验收确认单的均认可。原告共发送过两次邮件,被告均收到,4月2日原告的邮件当中列表确认了交付验收的情况,被告4月24日由工作人员发送的邮件中又向原告交付了APP需求文档、爱防水-PC首页、UI设计效果图四套。被告收到原告于5月19日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5月23日向原告回复,表示尊重原告的意见即与原告协商解除涉案合同,认可合同解除的时间为5月23日。原告以违约方的身份向被告发出解约通知,被告仅认可解除合同的时间,不认可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以及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合同解除后果的承担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被告已向原告提交了工作成果,没达到第二个付款节点系原告的责任,被告没有违约行为,原告没有依据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及支付违约金;产生的律师费、保险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起诉产生的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被告针对涉案合确实签署了保密协议,但《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的信息均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不在返还范围内,被告现不同意返还上述资料,但会按保密协议进行保密。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用友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甚好公司赔偿用友公司经济损失34658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反诉的诉讼费用由甚好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核算涉案合同完成量已达到73%即588380元,73%的工作量包括原告所述被告交付的内容、被告于4月24日交付给原告的材料以及被告完成尚未交付给原告的工作成果。扣除原告已支付的30%合同款项,余额为346580元,依据合同9.5条,被告要求支付的合同费用即应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告已完成各项工作量的费用损失。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违约:1、对项目进行修改新增内容,导致被告无法完成合同项目。被告认可原告提出的修改意见即新增服务内容,新增的内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于新增服务内容的费用双方没有确认,***代表被告与原告沟通新增内容的费用问题。被告***于3月2日向原告发送邮件表示需增加研发费用,并对原告新增的服务项目进行了标注,原告前期增加了新的服务项目,其违反了合同第9.5条即由于原告的原因新增了服务项目,导致被告合同履行延期。原告的违约行为即指原告新增服务内容而不承担相应的费用,构成违约。2、4月2日原告列出被告交付的成果未验收的内容以及原告未对被告将4月24日交付的成果进行验收,违反合同第4.1条原告的验收义务。被告交付原告工作成果即代表通知原告进行验收,验收是通过纸质验收确认单为准。3、4月2日,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的邮件表示新增项目不做,恢复到合同签订的状态,对被告已经确认涉案合同增加原告要求的新服务内容后,又单方提出恢复到合同签订的状态的服务内容,构成违约。被告不同意恢复到合同签订的初始状态,并催促原告尽快协商项目开发的方向和内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发送解除通知,故被告认为导致合同解除是原告的原因。
甚好公司对用友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合同依据。理由:1、原告没有就涉案合同增加新的功能服务项目,双方也没有签订新的补充协议。2、双方从未就涉案合同减少项目服务内容达成一致,没有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3、原告系委托方,始终要求按照涉案合同执行,但被告拒绝履行。关于4月24日是否收到过被告的工作成果,需庭后跟公司核实。4、被告承认双方的验收以验收确认单为准,确认单表明的就是被告履行合同的内容。5、被告从未主张UE、UI合同内容的合同款项,5月30日向原告发送解除后的处理方案的邮件也从没有主张过UE、UI的款项,说明其认为是无权要求UEUI的合同款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署期2022年1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UZ2201100002E1的《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产品开发服务合同》的涉案合同载明:第一条:技术服务目标受甲方扬托,乙方负责开发甲方防水平台A**项目,项目内容包括:IOS端APP、Android端APP、PC端网站、微信小程序和管理后台。1.本项目项目主要功能,见附件三《APP功能列表》;2.乙方保证本合同涉及涉及的技术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先进性;3.乙方负责开发的上述项目成果要具备甲方所要求的全部功能,且功能完善、齐全、支行流畅,并可在此版本基础上升级,以满足后期功能更新。4.技术标准:详见附件二《技术开发标准》。第二条: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甲方向乙方购买购买的软件产品和定制服务,总金额共计人民币806000元。2.本合同费用由甲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2.1本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款的30%作为软件产品预付款,计人民币241500元,乙方收到甲方首付款后,根据本合同的定制服务需求,启动定制开发相关相关工作;2.2第二阶段,乙方完成原型图(UE)后,甲方在书面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20%为人民币161200元;2.3第三阶段,APP版系统开发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款项,计人民币161200元;2.4第四阶段,微信小程序版系统开发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款项,计人民币80600元;2.5第五阶段,PC版系统开发完成并通过甲方验收后,甲方并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款项,计人民币80600元;2.6第六阶段,整体验收完成后,乙方部署部署上线与项目交付交付工作,部署至甲方指定服务器,乙方提供售后服务。甲方确认无误后,在之后1个月试运行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10%,计人民币80600元;2.7上述约定的付款的各个阶段,如果上一个阶段未通过验收,则甲方甲方有权拒绝下一阶段的付款,直至直至上一个阶段通过验收后,甲方方可付款。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上一阶段多次能收未通过,乙方补正后超过十日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已收款总金额的60%作为违约金。2.9付款方式: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当次付款金额等额的正式正式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第三条:项目项目工期1.首先确认本项目的附件三《APP功能列表》,前期调研用户的需求,根据大功能小模块形式全面分析,如:APP端功能、微信小程序端功能和PC端功能模块,并据此制作《APP需求说明书》。2.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在本周期内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开发内容。本期限包括所有开发阶段(含:UE、UI设计,软件开发、软件测试、调试安装、项目能收、APP提交上线等内容),乙方完工内容需满足能收标准,项目可正常正常上线运营,并交付给甲方顺利使用。具体完工日期日期为(APP版开发和测试完成工期: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微信小程序版完成日期:2022年6月30日、PC版完成日期:2022年7月31日。)特别明确,三个板块的工期均包括设计、测试、验收、提交上线等全部环节,具体开发进度时间涡附件四《项目时间和人员计划表》。3.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本项目,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4.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乙方应于开发周期内每周四汇报每周工作进度,每月28号前汇报每月开发进度,甲方对工作量进行核实并确认。5.本合同中所有提到的成果是指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关于委托项目的各阶段开发产物;各阶段性产物均应当经过甲方验收合格,且某项阶段性产物验收合格不视为本合同项目全部验收合格,最终交付成果应当以甲方最终整体验收合格的为准。第四条:交付和验收1.乙方完成软件的安装调试,系统稳定运行之后,乙方通知甲方由甲方对软件进行验收。2.产品的验收由甲方按合同的相关要求进行,乙方须提供必要的配合。3.双方除按照附件三《APP功能列表》标定的功能项目项目和指标进行验收外,还要按照以下标准进行:(1)运行甲方测试数据结果正确;(2)所有页面及内容、无文字拼写及图片链接错误;(3)无黑屏、卡顿、闪退等异常现象;(4)符合已经确认的AP整体功能(UE)、设计风格(UI);(6)APP日常文件维护方便;(7)文件上传、下载流畅;(8)安全性满足法规要求。4.验收合格的,由乙方出具最终书面《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七项目验收报告单),甲方签字确认视为全部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更改。5.验收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功能未能达到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未能及时更改导致验收失败,或超出交付时间,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6.APP版、微信小程序版、PC版应当应当在分别验收合格且收到对应阶段全部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最终项目成果,交付内容包括ios端、安卓端、PC端、小程序端以及后台管理端等项目内容,其它交付内容包括:产品原型、设计图、源代码、产品说明书等内容。交付清单:...。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出开发需求,提供附件三《APP功能列表》,该列表中所有内容作为本项目开发的主要依据,但是甲方可以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进展提出具体的要求,或对需求进行局部调整;(5)根据项目阶段的实际情况,并对附件三《APP功能列表》内容做出相应的修改和更新,更新后的内容需双方的签字(盖章)确认,其同样具有法律效力;(8)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配合乙方对本项目内容进行测试和验收。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APP端、PC端、小程序端及后台管理系统等项目成果,并提供详细的设计说明、制定开发计划计划和进度安排,以及全程开发、安装测试、部署部署上线以及提供相应的维护服务、培训,所有工作须甲方签字确认完成;(3)在项目调研、UE、UI设计、开发、测试、安装、验收等等不同的阶段向甲方提供相关文档,汇报当前阶段的项目进展,文档必须符合约定开发标准标准和要求,并由双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4)乙方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软件开发,如果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8)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免费售后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系统的非主要框架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第六条:保密条款1.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指在双方项目磋商和合作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数据或技术等,信息形式包电子、书面的,内容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技术类信息、经营类信息、文档类信息;12.甲方保留在甲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收回所提供的保密信息及乙方使用的权利;13.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同意提请至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第八条:知识产权及保护1.本合同定制化开发的成果使用权和所有权全部归属甲方,包括乙方开发部分部分所有源代码,设计图,并在项目结束后交付所有源文件给甲方。版权所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付作品内涉及涉及的所有音频、图片、字体、动画、文字内容等。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之外的目的适用或授权他人使用。4.乙方免费协助甲方申请本项目所属APP的软件著作权,相关申请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4.非甲方原因,若部分重要功能经乙方三次及三次以上售后服务无法改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完善软件并且赔偿损失,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解除的,甲方有要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赔偿违约金。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延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因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相应批次款项逾期支付的,由应按超过合同周期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30%】。6.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约定内容的,则应按超过合同周期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30%】。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仍未达到约定验收标准的,视乙方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作为违约金。9.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均为违约。违约方除向守约方赔偿外,还须承担另一方为取得此等赔偿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十一条:联系及通知3.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依法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4.甲方、乙方乙方的邮箱与通讯地址如下:甲方邮箱:cifs@cifs.***负责人:***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B座1005室,乙方邮箱:Lizhengy@***负责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68号。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现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一致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书内容包括:1、合同正文2、附件一:项目概要说明书3、附件二:开发技术标准4、附件三:APP功能列表5、附件四:项目时间时间和人员计划表6、附件五:项目需求变更单6、附件六:需求变更结算单8、附件七:项目验收确认书。合同尾部显示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原、被告就涉案合同中“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应当在本合同签署后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在本周期内完成本项目项目的全部开发内容”中的“2021年7月31日”一致表示应为2022年7月31日。被告亦提交了上述合同,且不认可其构成违约。
2022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NO19739787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金额¥241800、服务名称技术开发费;2022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41800元,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摘要“技术开发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
原告为证明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工作成果,还提交了如下证据:一、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1月29日、2012年12月6日、2021年12月13日的《甚好防水平台会议记录》、《企业信用报告》。原告称被告作为经验丰富的知名的软硬件开发专业企业,在2022年1月12日双方正式签订涉案合同前,经过4次现场调研及分析后对原告的实质需求及交付质量合格产品的期限是确认的,其未按期交付质量合格产品,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不认可《企业信用报告》的关联性及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二、《甚好防水APP项目启动会》PPT打印件。其中工作计划页面有“项目验收&交付2022年4月20日-2022年5月10日”。原告主张在案涉合同签订后的启动会上,被告、承诺案涉APP项目2022年5月10日即可完成,但无论是合同期限还是被告承诺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完成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三、4月19日、5月10日原告发送给被告的邮件及《项目验收确认书》。(一)4月19日邮件《关于“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开发合同的通知函》内容包括:...我司郑重向贵司通知如下:一、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汇报现阶段开发进度,并积极履行后续开发任务...;二、未交付的文件,包括:泳道图、《APP需求文档》、部分页面页面的UE、UI未修改完善的内容,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我公司交付阶段开发成果,以保证本阶段甲方正常验收;三、针对UE、UI阶段部分新增功能,请贵公司商务来洽谈具体费用,我方确认属于新增功能项的,双方协商后费用另行计算,双方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并于三日内完成。四、如贵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按期完成上述内容,视为贵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贵公司无法实现我公司的合同目的,双方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的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解除。五、请贵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向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二)5月10日邮件关于“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开发合同的通知函》内容包括:...2022年4月1日起至今,贵公司未我公司汇报开发进度,未和我公司对接开展开发工作,导致项目斤。2022年4月19日我公司发函通知后,贵公司仍未积极履行相关责任。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郑重向贵公司通知如下:一、在接到本通知三日内,向我公司汇报现阶段开发进度,并积极履行后续开发任务...;二、未交付的文件,包括《APP需求文档》、部分页面页面的UE、UI未修改完善的内容,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我公司交付阶段开发成果,以保证本阶段甲方正常验收;三、针对UE、UI阶段部分新增功能,请贵公司商务来洽谈具体费用,我方确认属于新增功能项的,双方协商后费用另行计算,双方签署合同补充协议,并于三日内完成;四、按合同约定,贵公司须在2022年5月16日前向我公司交付APP安卓端、ios端及后台管理平台。五、如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按期完成上述内容,视为贵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贵公司无法实现我公司的合同目的,双方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的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解除。六、请贵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向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三)《项目验收确认书》。1、署期2022年.2.12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首页、材料商城共2个模块UE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2、署期2022年.2.17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修缮、人员派遣,共两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3、署期2022年.2.18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服务、企业合作、人员培训、新闻资讯,共四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4、署期2022年.2.23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防水之家,共一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5、署期2022年.3.1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登录注册、我的,共两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6、署期2022年3月7日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修缮、人员派遣、服务,共三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7、署期2022年3月18日的《项目验收确认书》内容显示:“我方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UE阶段,项目内容包括:防水之家、注册登录、我的,共三个版块的原型设计稿界面设计、功能相关自检完整,经自检合格,请予以检查和验收。”、乙方申请人有签名;甲方审核意见负责人处有签名。被告同时提交了上述《项目验收确认书》,但不认可原告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四、原告署期2022年5月19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包括:我司与贵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签订的《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产品开发服务合同(编号:UZ2201100002E1),在合同履行中因贵公司违反合同第三条第二项:“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项目,未交付或延误交付,由乙方承担责任。”为了配合“甚好防水管理平台”上线运营工作,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时间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的租赁、团队的建设等等,因贵公司的违约给我公司造成造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合同之规定,我司特向贵公司通知如下:一、贵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APP开发,经我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后仍旧未能完成,已经严重违约。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通知函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于2022提1月12日签订的合同。二、请贵公司在合同解除后三日内,向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给我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手机截图打印件显示:“爱防水”5月19日已发送***、zhiq***、***、lvs...。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关联性、证明目的。五、***5月23日“回复: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包括“郭总好,非常遗憾收到贵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未就我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达成一致。我方充分尊重并理解贵司最终决定,但对贵公司单方面认定认定我司违约持保留意见。因近期疫情防控提级,公司所在海淀区已经按政府要求被告居家办公,所以先邮件回复您,等后续疫情缓解回公司后及时提供书面回函。”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原告就其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的1-10项名称的资料,提交了:1、署期2021年11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YYWL_SHKJ_20211119的《保密协议》。该协议约定在本协议内,甲方或乙方可单独称“协议方”,或共同称为“双方”。披露或提供信息的一方称“披露方”,接收或到得信息的一方称“接收方”。鉴于1.合作项目背景描述:受甲方所托,乙方负责开发甲方《防水平台A**项目》,为达成合作项目项目的成果签署本保密协议2.双方在以上边塞协商合作讨论中,乙方已经或者将要接收到甲方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文档、知识产权等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一、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在本协议范围内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属于甲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字样的资料、商业秘密或其它信息。保密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1.技术类信息:技术方案、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设计图纸、相关业务函电、硬件配置信息;2.经营类信息:财务数据、劳动报酬、商业计划书上、业务可行性方案、营销计划计划和方案、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进货渠道、交易资料、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3.文档类信息:公司文件、会议纪要、决议和领导讲话研究报告、预测和评估、统计报表等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尽管有上述规定,乙方接收的在本协议下被认定为保密信息的任何信息信息在以下情形不得被理解为保密信息:a.非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而被公布或为公众所普遍知悉的;b.由乙方自对该等信息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取得的;c.有效书面证据表明乙方从甲方首次接收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d.应法院或政府之合法要求而披露之保密信息。但乙方应于披露前通知甲方并尽力确保被披露之信息仅限于法院或政府要求披露之必要范围内。二、保密义务4.如双方合作关系终止,乙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及任何与保密信息相关之摘录、文件、资料或者物品以及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品返还予甲方。三、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及归还2.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的十(10)个工作日内,根据甲方甲方的选择,以及在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返还甲方所有有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有电脑程序、文件、笔记、计划、图表以及所有复印件,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书面证明证实所有的有形保密信息及复印件已经销毁。七、法律适用及管辖2.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八、其他5.本协议应自最后签署一方之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构成在此披露披露的保密信息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任何及所有的此前或与此同时就该保密信息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若之前双方签订的主合同及其它协议的保密条款与本协议相抵触,以本协议为准。2、署期2022年1月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编号为YYWL_SHKJ_20220106的《保密协议补充一》。内容为: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FY2G6W)一同参与《防水平台A**项目》开发,乙方在获得甲方授权并签订本补充协议后将本项目相关信息同步给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本项目成员,及时向甲方同步项目过程中实际参与人员信息,并履行前期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被告同时提交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补充一》,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3、原告制作的《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内容显示:1名称《项目介绍》,内容“公司介绍、软件开发的项目背景、参会人员介绍,本次APP项目项目的主要功能”,文件类型“Word文档”,交付日期“2022.1.13”。2名称《防水0630功能表》,内容“最初版本,合同依此《功能表》签订”,文件类型“Excel”,交付日期“2022.1.14”。3名称APP首页截图,内容“APP首页截图”,文件类型“JPG图片”,交付日期“2022.1.14”。4名称i防水logo,内容“APPlogo,由本公司设计,已注册商标”,文件类型“JPG图片”,交付日期“2022.1.14”。5名称i防水原网址,包括:页面设计、交互设计、备注设计,提供参考,内容“1.APP原型,最全版本2..APP原型,二级页面3.i防水原图,PC端”,文件类型“网址”,交付日期“2022.1.14”。6名称甚好三方账号及密码,内容“(包括:域名、阿里云平台,微信开放平台,微信商户,支付宝平台,快递100,苹果开发者,小米开发者,OPPO开发者,vivo开发者,环信,极光推送,高德地图,百度OCR,科大讯飞,上上签,融云、美洽等)”,文件类型“Word文档”,交付日期“2022.1.19”。7名称甚好企业Vi基础设计元素,内容“企业/品牌色彩元素、辅助图形设计规范、穿凿附会要、logo企业名称简称组合方式、”,文件类型“JPG图片”,交付日期“2022.1.27”。8名称《暖心服务功能》,内容“暖心服务功能说明”,文件类型“纸质、pdf、JPG图片”,交付日期“2022.3.7”。9内容“涌道图、原型、UI,图片、文档及原型网址”,文件类型“JPG图片、网址等”。10名称其它文件:涉及甲方APP项目的会议视频、现场录音、照片,电子邮件、EMS邮件,内容“签署合同、启动会时拍的照片、录音、文档、来往邮件等”,文件类型“录音、照片、邮件、纸质等”。被告称《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系原告自行制作,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
庭审中,被告申请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庭做证,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其系用友公司委托,完成用友公司与原告涉案合同项目中的用友公司的工作内容,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无关;对此原、被告无异议,均认可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与涉案合同无关。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还表示,其对涉案合同项目参与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认为对项目的完成量占整个项目的70%-80%,按照项目开发的习惯其技术人员直接将工作成果交付原告的成果占比40%;另完成的30%至40%的工作量已经提交给被告,被告是否交付原告及是否通过验收其不清楚;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对此无异议。经本院询问,原告就本院是否可以明确第五项诉讼请求中返还资料的具体内容的询问,表示就其主张返还的《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1-10项名称的资料,仅能提交《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
原告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交了:1、《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京发改规〔2016〕10号】。其中NO23425624的发票显示原告向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0000;署期2022年6月9日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载明:甲方甚好公司因与用友公司开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委托乙方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费计件收费¥30000。2、《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投保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内容显示投保人甚好公司,诉讼保全案件信息“被告: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费2500元。时间2022-07-01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付款人原告、用途“保险费”、金额¥2500。被告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
被告为证明依约履行义务、成果完成了交付,还提交了:一、甚好防水平台会议记录,时间显示为2022年1月13日、17日、20日、25日、26日27日,2022年2月11日、12日、17日、18日、23日,2022年3月1日、7日、14日、15日、16日、18日,2022年4月27日,记录中乙方显示包括北京智强网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中:(1)2月11日会议内容中记载“4.金融服务:韩总讲解各位功能,二级页面底部增加tab栏,月月存钱,咨询银行对接方式”“7.积分商城、礼品移至‘防水之家’版块”,会议总结中有“8.现阶段UE以实际沟通沟通为主,具体与合同中功能差异和***沟通”。被告称其中体现因原告对UE提出修改、新增功能的请求涉及到费用、工期的变化,双方会上沟通“现阶段UE以实际沟通为主”。(2)1月27日会议总结中记载“1.蒋总发送《爱防水-app设计方案评审稿-2022-1-26》到甲方邮箱,评审以下模块UE设计方案是否能满足公司需求(见附件),是否可以进入后续UI设计和技术研发阶段。2.金融服务,一同查看工商银行服务方案,银行以网页tap方式对接,内容年后再行沟通”。被告称系原告造成项目滞后。(3)2月11日会议内容中记载“1.蒋市中心汇报当前进度,UE工作开发进度滞后,首页、材料商城模块待确认,修缮、人员派遣板块原型需要再次沟通功能内容且”,会议总结中记载“6.UI设计内容,在康总到北京后,立即开展启动,预计预计是是周六开始”。(4)3月7日会议内容中记载“2.已开发UE功能的梳理,合同中的功能表格,0630功能表格和现有的UE中的功能,有大概15%的功能差异。讨论结论:原0630表格、合同中的表格已明确的功能不算新功能,原0630表格、合同中没有的功能,新提出的功能算是新增的功能”,该部分内容后有手写“待进一步沟通***2022.3.7”字样。被告称双方确认现有UE中的功能有功能差异和新功能,但双方对差异比例和新增功能的认定存在不同。(5)3月14日会议内容中记载“1.蒋总发的邮件:《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项目计划调整申请对项目工作细节又进行了梳理,重新制定项目计划,乐观评估项目周期要延长到8月底。”;会议总结中记载“1.针对乙方的项目计划调整申请,甲方回复:希望乙方能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对于乙方提出的问题,希望甲乙双方尽快见面沟通,由于办的未联系到李,后期继续沟通,具体内容以《项目需求变更单》为准”。(6)3月15日会议内容中记载“1.乙方提出《期限防水平台A**项目》项目计划调整申请,项目周期要延长到8月底,甲方答复:以原合同的约定交付时间为准,满足5月16日提审要求。”;会议总结中记载“3.app的交付时间时间是5月16日,乙方交付的软件满足app上线提审要求,配套交付的内容包括:UE、UI、泳道图、app需求文档等内容”。3月16日会议总结中记载“3.乙方提供的《app客户端功能列表-变更版》,在减后的4个板块中继续减少部分功能,如:手机号登录、照片加水印,平如仓储管理(服务站),5月16日号交付V1.0版本,6月份完成V1.1版本;甲方答复:拒绝减少功能,保留现有4个板块的所有功能,并要求乙方保持保量的完成,不延期”。被告称双方对工期存在异议,客户开始删除部分功能保工期。(7)3月18日会议内容中记载“1.App项目项目工期:乙方重新排期的计划,在需求范围调整到(材料商城、人员派遣、修缮、防水之家4个板块)后,本项目UE、UI已确认;4月30号前完成技术开发,5.5-5.15交付甲方测试,5.16号App开发完成,乙方交付甲方;2.变更后,现在开始的范围,包括:修缮、人员派遣、材料商城、防水之家四个大板块,其它还包括首页、搜索、注册、登录、我的,其中原服务里客服继续保留,以此约定今后的开发内容;3.人员派遣:应甲方要求对人员派遣模块泳道图重新进行梳理和讨论,本交调整增加:项目功能,企业除了能发布找人信息外,新增加发布项目功能,对于字段内容进行讨论和确定。...”,上述内容打印字样后有手写文字但无签名;会议总结中记载“4.《项目需求变更单》同步至微信群,具体需求变更协议,可以与乙方商务人员协商签署。”被告称双方对UI、UE是否已经确认以及新功能的范围发生异议(见手写痕迹),被告坚持之下原告同意双方下一步签署《项目变更单》。(8)4月27日会议内容中记载“4.本次会议达成的意见:2.已交付的文件:对于乙方已交付的内容,存在部分功能、页面的错误,甲方已提出修改意见,乙方目前暂未修改完善;3.变更的内容,针对乙方提出方案二的提议,乙方对新增的部分功能报价15W,甲方暂不接受;4.本次会议达成的意见:乙方协商方案二的执行(减去沟通中的新功能后,合同金额减30%的比例,减掉后的总金额为:56W)跟公司协商方案二可行性,并尽快推进形成结论。”会议总结中记载“1.李总本周协商减30%比例事项,如双方能达成一致,本合同按方案二继续执行,工期另行协商后确定;如未能达成一致,甲方提议继续按已签合同继续执行,对于新增功能费用另行协商确定;2.如双方继续合作,乙方需及时响应甲方要求,继续完善UE、UI的修改内容,按沟通好的工期执行,乙方需重视本项目,保证开发质量,按时汇报项目进度,近期交付APP等产品;3.如双方继续合作,乙方未交付的《APP需求文档》,在本次方案变更后,需在2周内交付本文件;”,用友网络商务与甚好公司沟通,”乙方对新增的部分功能报价15W,甲方暂不接受“,协商方案二的执行(减去沟通中的新功能后,合同金额减30%的比例,减掉后的总金额为:56W)可行性,要求甚好公司尽快推进形成结论。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二、邮件打印件。被告称系其项目经理***给原告方发送的邮件,包括:1、1月27日邮件附件为2022年1月25日《甚好防水平台会议记录》。2、2月8日邮件,蒋“金融服务”,……待你们业务明确后再进行UE设计...”;原告“爱防水”回复“...经过3天与蒋总和钱经理的共同沟通,我们共同加班加点,收获很大,基本已达到app的功能要求,...目前发现UE的内容中,还有部分功能需要完善,...我们目前发现的内容如下:1.首页...2材料商城...3材料商城...4材料商城...5修缮...6修缮...7修缮...8搜索...9人员派遣...10人员派遣...11企业合作...”。3、2月9日邮件,内容包括“...需求确认阶段逾期可能会造成项目整体延时故发出预警提示...”。4、3月2日邮件内容包括“...经过我们大家址几次的现场沟通讨论,已分模块通过贵公司评审确认,当前附件是整个项目UE设计稿完整版本,请查收备案。...如已确认请按合同附件七《项目验收确认书》对UE阶段工作进行签字验收。”。3月3日邮件内容包括“...经与我们双方已签署合同附件三《APP功能列表》对比,UE设计稿中的功能是有增加的,增加问题初步估计15%左右。详情请验收标准和需求范围中“新增”部分(见下图示例)。当前项目进度已经落后合同约定项目计划进度,且需求范围存在较大变更,在此我公司提出重新评估项目计划且对于增加部分走需求变更流程增加研发费用。”5、3月13日邮件内容包括“...4.双方协调方面:...(2)第三方对接工作,...如果下周3前后还没有账号到位,将造成不必要的等待,延长工期...”,“4、们评估合同需求列表,与现在已评审UE设计稿在功能范围上,存在15%左右的新增;这对后期的UI设计、技术编码、测试等环节都会带来工作量的增加和项目周期的延长,综合以上各路因素影响,本着客观、严谨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我们对项目工作细节又进行了梳理,重新制定了一份项目计划,乐观评估项目周期要延长到8月底,详情见下图(附件)...”。6、3月28日邮件内容包括“...3.鉴于当前项目重点已进入研发阶段,但需求变更协议还未签字确认,在项目执行上存在很大的风险,双方应在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需求变更签字确认工作。”。7、4月7日邮件内容包括“...截至今天,爱防水项目工作进展如下:...项目已经进入到开发联调和测试阶段,但贵方对需求变更仍未确认完成,这导致目前项目工作已经无法继续执行,...具体重启实施工作,需要等贵方确定需求后,再重新评估排期工人作。”。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三、邮件打印件。被告称系其项目经理***给原告方发送的邮件,包括:1、1月27日邮件内容包括“...《甚好防水平台A**项目》已录入我司PMSC项目管理系统,在录入工时发现需求确认阶段工时已逾期,原因是由于双方在需求确认阶段为了项目更加完善,有很多细化问题耗时较多,……原计划1月26日开始的UI设计阶段未执行,由此需求确认阶段逾期可能会造成项目整体延时故发出预警提示,希望:加快进度……”。2、4月1日邮件内容包括“...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贵方要求进行需求梳理和原型设计,根据最终确认版UE相对原合同需求范围有新增和变更,详见附件一。2.在经3月18日会议,为满足贵方5月16日要提交一个核心功能版本要求,将新增变更需求和原合同需求做部分删减...见附件二。...以上两种方案,从2022年3月18日至今,贵司仍未最终确认,...请贵司在2022年4月2日下班前,尽快确定执行方案。”。3、2022年4月2日邮件内容包括“...现贵方提出按原合同执行方案(方案三)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整个项目?9?2直在按贵方最终确认的需求/原型进?9?5推进,包括原型设计、UI设计、系统架构设计和部分功能的编码?9?9作,其中部分功能已经开发完成。如果现在按其要求回退到按原合同执?9?5,那么当前已经完成的部分?9?9作需要推翻重来,并且要对原型、UI、系统架构和部分功能编码?9?9作进?9?5重新设计,这个又会导致新的?9?9作量产?9?1并影响整体?9?9期计划。...”。4、4月10日、12日邮件内容包括“...尽快协商确定下来项目的变更内容。这样项目团队才可以根据最终确定的需求,规划项目,排期工作。”5、4月24日邮件共2个附件,内容包括“关于通知函中未交付的文件已发送,详见附件,说明:1.《APP需求文档》在合同附件中,具体情况请查看开发合同;2.、UE页面已经全部发送、详情请看4月8日发送的交付稿邮件。”。被告称该邮件中交付了:《APP需求文档》、UE页面、爱防水流程(泳道)图.zip、爱防水-PC首页UI设计效果图4套.zip。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四、邮件打印件。被告称系其项目商务李给原告方发送的邮件,包括:1、2022年5月11日回复“关于‘期限防水平台A**项目’开发合同的通知函”邮件内容包括“...从始至终一直是积极配合和推进,前期几乎每周都来贵公司现场进行沟通和梳理,过程中也是反复的修改和讨论,过程中双方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目的也是为了做出你们真正想要的产品。...双方不能就调整后的费用达成一致。提出一个我方无法接受的价格。后贵方又提出按全量版或合同版继续执行,但这个时候的系统已经开始按删减版需求进行词整,如果再做调整很多工作又要重来,并且贵公司对全量版需求的工期和报价也一直不能达成一致...双方一直在协商和沟通沟通中,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2、5月23日邮件内容包括“非常遗憾收到贵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我方充分尊重并理解贵司最终决定,但对贵公司单方面认定我司违约持保留意见。”5月30日邮件为回复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五、原告向被告发送的邮件打印件。其中包括:1、3月14日的邮件内容中“近期UE的沟通过程中,app有局部新增的小功能。...我方希望乙方能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计划按期交付app相关软件作品...紧张沟通结果以合同附件《项目需求变更单》为准。”2、4月2日邮件内容中“...现本项目从2022年1月12日签署合同开始,至2022年4月1日,现完成的工作进度内容如下:1、UE设计完成,甲方已评审的内容包括:(1)材料商城(2)修缮(3)人员派遣(4)企业合作(5)服务(6)人员培训(7)金融服务(8)防水之家(9)新闻资讯(10)登录注册(11)首页(12)我的2、UI设计完成,甲方已评审的内容包括:(1)材料商城(2)修缮(3)人员派遣(5)服务(8)防水之家(10)登录注册(11)首页(12)我的3、乙方已做,甲方未评审的内容包括:(a)小程序类的UE设计;(h)UI设计;(4)企业合作(6)人员培训(7)金融服务(9)新闻资讯(c)技术编码方面(1)电商模块研发进度约70%左右;(2)修缮模块研发进度约40%左右;针对贵公司3月13日提出的项目延期申请...我方不能接受。双方于3月18日会议讨论下阶段的开发计划,我方考虑考虑同意减掉部分功能,以保证乙方能在交付日期能完成本项目,减掉的功能如下:4)企业合作(5)服务(6)人员培训(7)金融服务(8)防水之家(9)新闻资讯其中:(5)服务,保留客服功能,移至对应板块。针对乙方提出的两种方案...是***3月30日才提出的,并非3月18日...。针对乙方提出的两种方案:我方已于4月1日回复***,我方认为:方案一:...16万的报价过高,此方案方案我方不接受。方案二:...我方不同意。...现工作计划按原合同执行,原本沟通好的功能全做,包括九大板块,短视频、工友圈、聊天、小程序、PC端的人员派遣。新增的功能如:拍照水印、抢单、工时统计、卖家入驻、线上课程(争议)、学习进度,我方确认这些属于新功能,不在原合同约定范围内,可以不做。原合同继续执行,乙方须在5.16号交付APP及相关作品。”。3、4月19日邮件内容“关于‘期限防水平台A**项目’开发合同的通知函”,5月19日邮件内容“解除合同通书”。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六、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其中:2022/4/7,韩总,现在需要您来评审,pc版的首页UE,页面含的内容”;2022/4/12,“2期限项目项目经理@二位领导好,们项目可执行方案贵公司还未确认,我给您方发了邮件,麻烦和我公司确认好后回复确认”;甚好项目经理“跟李总沟通的结果还没定,给你回复什么?”。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七、微信截图打印件。被告称系用友网络商务***与甚好公司项目经理,自2022年3月14日至4月1日就新增功能作价、增加费用、工期协商进行谈判的过程。其中,3月30日,李“目前有两个方案:方案一:按删减后需求执行、整体整体工期不变,合同金额调整调整为65万(目前我这边可以争取到的最低价格);方案二:按全量版需求执行、费用需要增加16万元,可以确保5.16范围内需求工期,剩余部分工期要求项目这边重新评估评估一下。”;原告“聚源伟业”的内容“沟通记录,之前说减少的是聊天和客服。但最后我这边说的,所有的功能都不减少...”“这样说的话,没法沟通了,签合同前讲好的功能,现在都没了”“新增的功能和报价我这边不认同,以上两个方案都没法接受,就按原合同里所有功能做吧”;李“你看要不约上韩总一起,我叫上项目同事一起开个语音会议,你看可以吗?”。4月1日,原告“聚源伟业”的内容“减掉的功能是比较多的,基本基本上是能占一半了,综合下来我们是认为30%是能接受的”,“李总,你看能能否再和领导争取一下,20%太低,现往上增加一点”;李“确实申请不下来了,因为订制化软件项目是需要人力投入的,人员投入是有实际的成本支出。”;原告“聚源伟业”的内容“无这边我也没办法了,那就按合同时所有功能做吧”;李“但原合同需求在后续沟通过程中也变化了,也不是你们最终想要的啊...”。原告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双方未签订任何变更协议。八、被告制作的爱防水项目管理周报打印件。被告拟证明对对工期问题、需求未确定问题,存在逾期风险向原告提出警示。原告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系被告单方制作的内部文件。九、被告制作的项目完成度相关证据综合整理说明。被告拟证明已经完成整体合同工作量的73%,原告还需支付43%对应的费用(806000*43%=346580元)。原告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文件。十、被告制作项目进度、需求变更、已完成情况的补充说明。拟证明已经完成项目整体合同工作量的73%。原告不认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称系被告单方制作的文件。十一、企业信用系统公示报告、近两年年度报告摘要。拟证明本案无保全必要,保全而保全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上述事实,除所列证据,还有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案合同的签约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关于原告的本诉是否支持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三种方式: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解除合同,适用的要件不同。合同的解除需要达到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同时还需要到达对方的形式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要求于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解除涉案合同。原告在《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涉案合同的事实理由为“一、贵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APP开发,经我公司多次发函催促后仍旧未能完成,已经严重违约。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和通知函规定,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于2022提1月12日签订的合同。”结合涉案合同的相关内容及查明的事实,本院无法认定原告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2022年5月19日涉案合同解除的请求,本院不能支持,理由如下:1、涉案合同第3.2明确了被告应于2022年5月16日完成APP版开发和测试,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被告的陈述,被告未按涉案合同3.2条约定于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5月16日完成APP版开发和测试,但根据该条第3项“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完成本项目,未交付或延误交付,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约定内容的字面意思可见,在被告不能按期完成APP版开发和测试的情况下,原告可依据3.3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认为依据涉案合同3.2、3.3条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能采纳。2、即使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涉案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看,第9.6条“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约定内容的,则应按超过合同周期每日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额的【30%】。若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仍未达到约定验收标准的,视乙方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60%】作为违约金。”的内容的意思也应为,如因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逾期超过30日仍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或仍未达到约定验收标准的,原告可视其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而原告系于2022年5月19日已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并不满足该条所约定的逾期超过30日的条件,因此原告不享有解除权。而涉案合同第2.7条为“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中的内容,该条内容为“上述约定的付款的各个阶段,如果上一个阶段未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拒绝下一阶段的付款,直至上一个阶段通过验收后,甲方方可付款。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导致上一阶段多次能收未通过,乙方补正后超过十日仍未通过验收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同时向甲方支付已收款总金额的60%作为违约金。”从其字面意思可见,在被告单方原因导致上一阶段多次验收未通过且被告补正后超过10日仍未通过验收的,原告有权提出解除合同,但在案事实是2022年5月16日为被告完成APP版开发和测试的时间截点,从2022年5月19日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及现有证据来看,尚无法得出出现被告单方面原因导致上一阶段多次能收未通过且被告补正后超过十日仍未通过验收的情形,原告亦不享有解除权。故现原告要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22年5月19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合同不能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241800元、承担违约金241800元、承担原告所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整,承担保全费3088元、承担担保保险费2500元,以及原告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用友的资料清单》中的1-10项名称的资料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二、关于反诉请求是否支持的问题
虽然被告庭审中表示认可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但不认可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及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被告陈述及在案证据,不能认定原、被告协商一致解除涉案合同。根据涉案合同有关付款的约定,原告系分期向被告支付合同费用,原告已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30%软件产品预付款,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其他阶段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因此被告要求按其认为的已完成工作量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涉案合同现未解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予以解决。即使涉案合同的履行现实有可能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双方亦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违约方亦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甚好科技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驳回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9036.56元,由北京甚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249.35元,由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