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431民初2425号
原告: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被告:鸡泽县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鸡泽县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6月23日以已得到白蜡树赔偿款13008元、鉴定评估费3000元及代理费1629.60元,共计17637.6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已取得相应赔偿款,现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计137.60元,由鸡泽县某某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