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34123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赫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赛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广东赫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赫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诗媛
书记员 唐秋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