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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与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智慧城镇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1880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镇安路A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564598511P。
负责人:梁彦权。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新马路A5号政府大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6564591184Y。
负责人:岑德荣。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惠苑,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南理工大学26号楼附楼,注册号440101000143691。
法定代表人:范崇贵。
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城镇发展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12号,组织机构代码05379357-7。
负责人:李曼。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诉被告广州华工信元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城镇发展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00.3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担。
审判员  何斯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