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17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来,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淮安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钦工镇工业集中区创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来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同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独任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来以其另案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2)苏08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