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306执259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7月8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灵芝园社区22区中粮紫云大厦2104-2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8633K。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101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72492.1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5915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径付了案款,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98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0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0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