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22868号
原告:中山市神湾镇鑫杰装饰工程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富民街头4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520996660。
法定代表人:黄荣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清,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神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敬老院侧(中转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AKM9Q。
负责人:张凌艳。
被告:***,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林建洋,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张凌艳,女,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8633K。
法定代表人:杨桂兰。
原告中山市神湾镇鑫杰装饰工程部与被告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神湾分公司、***、林建洋、张凌艳、深圳市绿佳智慧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神湾镇鑫杰装饰工程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8元,减半收取为10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甘小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