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112民初7117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秦风(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