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1144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赣江新区直管区新祺周欣东杨路8号-18栋。
法定代表人:周涛。
被告:全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含江路。
法定代表人:钟奇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桦,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全南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良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