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民辖终47号
上诉人江西省诚乡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森普管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民初3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共签订九份采购合同,其中三份合同双方对管辖法院进行明确约定,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森普公司自愿撤回针对该三份合同的诉讼。而剩余六份采购合同未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应依据相应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诚乡公司所称《朱港农场供水改造工程PE管材、管件采购项目》并未在本案森普公司最终起诉主张的请求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森普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森普公司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诚乡公司支付案涉款项的情况,系关于当事人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审查判断,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诚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敏 审 判 员  王海燕 审 判 员  黄一珍
法官助理  毛 竹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