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05民初6790号 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中山北路与华新大街交口东南侧鼎盛大厦1-15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数码大厦****,实际经营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物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营场所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实际办公地天津市河**六纬路万隆中心大厦****。 负责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天津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希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希地天津分公司的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投标保证金1600000元(特指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800000元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交付的保证金800000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连带给付原告自2018年6月2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连带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希地公司于2012年1月6日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负责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项目招标代理工作。2018年5月24日,原告作为招标人,希地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发布招标公告,就中国铁建国际城5B地块(瑞庭雅苑)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2018年6月6日,原告与希地公司出具了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案外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并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各自将投标保证金800000元交付给希地天津分公司即希地公司的分公司,此后招标结果显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中标。希地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其工作内容应为招标代理工作中涉及的全部事宜,包括依据《合同法》第404条规定的将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上述保证金转交委托人,并代委托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但经多次催告,二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法》第404条的规定将上述保证金转交作为委托人的原告,亦未将投标保证金退还案外人。二被告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给原告带来了本不该发生的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起诉于上,望判如所请。 希地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要求给付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止的利息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告和我公司的招标代理合同对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没有约定,既未约定返还时间,也未约定利息。原告只是向两个案外人退还了保证金,没有支付利息,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关于16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本院尊重法院判决。 希地天津分公司辩称,答辩意见同希地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希地天津分公司系被告希地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原告原名称为中铁房地产集团(天津)置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13日,原告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6日,原告作为委托人、被告希地公司作为受托人,双方就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招标代理事项签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地点:天津。地点区金钟河大街北侧。招标规模:5A地块建筑面积约78600㎡;5B地块建筑面积约167320㎡;5C地块建筑面积约36300㎡,合计约282220㎡。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依据国家现行付费标准,(大写)伍角整/建筑平米,合同总价暂定壹拾肆万壹仟壹佰壹拾元整(141110元),根据工程实际招标面积结算,本地块全部招标项目结束后30日内一次结清。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第5.2条约定:“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通用条款第5.8条约定:“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合同通用条款第10.2条约定:“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三倍(扣除税金)”。合同专用条款第5.2条约定:“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为完成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相关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招标代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办理招标申请;2.编制招标文件(不含工程量清单及超标控制价的编制工作)、评标办法、招标程序;3.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方式,编写、刊登招标公告;4.预审前来报名或应邀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及其他要求证件;5.向投标申请人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收取投标保证金;6.组建评标委员会;7.接收投标书、主持开标会议;8.组织评标会议,编写招标情况报告:9.填写、发放中标通知书;10.就有关招投标的问题提供答疑并提出合理化建议;11.对招标全程及其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中铁公司作为招标人、北京希地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6月6日下发了中国铁建国际城5B地块项目标段《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该《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载:第二章第二节第3.4.5条,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8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地点为希地公司天津分公司。第10.6条,……投标保证金递交至招标代理单位账户。第三节第3.4.3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 原告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天津市企业单位往来收据》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案外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招标文件》的要求,于2018年6月26日各自向北京希地天津分公司递交800000元投标保证金。二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2018年6月29日涉案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期截至2018年7月3日,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中标。2018年7月9日,中铁工商与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12月17日,原告退还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各800000元,共计16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津0105民初67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名下178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为此,原告支付了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希地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希地公司作为原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负有完成中国铁建国际城5#地块(5A、5B、5C)相关招标内容所需的一切招标代理工作,其中包括收取投标保证金及协助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被告希地公司应将收取的保证金转交至原告。故对原告要求希地公司给付保证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自2018年6月2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问题。《施工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之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根据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因希地公司未将希地天津分公司收取的保证金给付原告,亦未能配合原告将收取的保证金按照《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退还至投标人,希地公司存有过错,应当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但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后确有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2月17日。被告希地公司应自2020年12月17日起,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希地天津分公司是希地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应由被告希地公司承担,故对原告要求希地天津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6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342元,由原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商业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42元,由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