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868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座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希地环球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希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希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工作4年无差错,曾多次表彰,在2021年1月原告患有精神疾病,在公司觉察出来后,2月份将其从“天津人防工程项目”调到“北京顺义首都机场”。3月份又从“首都机场”调到“大兴机场项目”然后让原告晚上上班,白天上班,加大工作强度,让原告参与工作技能水平以上的考试,不及格不能胜任工作,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其公司项目负责人***与公司副总经理***申请称:原告精神状态不好,记不住人记不住事,分不清谁是谁,意识模糊,这时公司看其没有自动离职的意愿,其用人单位觉察原告得病想让其主动离职蓄意已久,未果。并于5月12日,又打算将原告从北京大兴机场项目调离到福州工作,用人单位调动工作地点是属于改变劳动合同的行为,这时原告***被迫签订离职申请,其离职申请写明了因工作强度加大被公司强迫离职。
希地公司辩称,2017年2月22日原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协议书,以东郊农场项目竣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7月17日,原告内部调动至“天津人防工程项目”,双方订立新的岗位聘任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相应调整至“天津人防工程项目”竣工之日。2021年3月24日,双方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期限自订立之日至2026年3月23日,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及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区域。同日,原告被内部调动至首都机场项目,3月30日又被调动至大兴机场项目。2021年4月28日,大兴机场项目总监及公司副总向公司人事部门提交报告,以原告考试不及格、经常休息、走哪儿睡哪儿、记不住人、分不清谁是谁、记不住事儿、开会睡觉打呼噜、业主单位要求换人等事由,认为原告不能胜任现场工作,将其退回公司,要求公司重新派人。同日,原告来到公司,公司告知其先回家过五一,节后公司为其另行安排工作。2021年5月12日公司人事部门约谈原告,告知其公司在北京几个项目均不再接收新人,拟将其派往福州、武汉等外地的项目。原告不同意,当即书面提出离职申请。此后原告未再来上班。被告认为,案涉劳动合同是原告个人单方解除的,被告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于2017年2月22日入职希地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650元。
***与希地公司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12日解除,但双方就解除原因各执一词。***主张,其在希地公司四年期间工作无差错,但2021年1月份检查出精神疾病后,希地公司先将其调至首都机场项目,又调至大兴机场项目,让其白天晚上均上班,加大工作强度,让其参加安全考试,考试不合格认定其不胜任工作,导致其精神状态不好,公司称如果自动离职给一个月工资补偿,如果不主动离职就不给任何补偿,其当时意识不清楚,公司系以威胁胁迫手段逼迫其离职,因此其认为希地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2021年4月28日将***退回公司的申请,载明大兴机场项目负责人以及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向希地公司提出申请,认为***不能满足大兴机场项目的工作要求,申请将其退回公司,安排其他专业人员到位。
2.2021年5月12日《申请》,载明“因大兴机场......工作强度大(晚上加班,白天还有工作),身体受不了,特此申请离职”,落款处有***签字。
3.门诊病历、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眼动(EM)测定分析报告及脑功能报告。
希地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希地公司主张系***自行提出离职,并就其主张提交了***的《申请》,该《申请》内容与***提交的2021年5月12日《申请》内容一致,***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庭审中本院就***所称的精神疾病状况进行询问,***一方称***可以正常表达自己意志,可正常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其所称的精神疾病,在医学上称为双向情感障碍,表现为睡眠充足的情况下精神状态没有问题,睡眠不足时精神状态不好,有时会记不住人和事情。
***以要求希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的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申请》显示***系自行提出离职,***虽主张该《申请》是因为其当时处于意识不清状态,在希地公司的威胁胁迫下才提交的,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提交《申请》时处于意识不清状态,亦无法证实系在被胁迫情况下写下该《申请》,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的主张不予采信。进而,***要求希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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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