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9196号之一
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望城大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喻祖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欢,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泉村檀金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邓佳鸿。
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2月2日受理。2021年12月17日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建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5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8055元,由原告湖南汇渠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小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