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688号
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九州大市场主楼一至三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