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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民初4232号 原告: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九州大市场主楼一至三层。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金,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与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诉称,2021年6月11日,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通过湘潭九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票面金额为51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于2021年2月8日出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收票人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3月9日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湖南恒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后该汇票转让到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手上。汇票到期后,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于2021年8月8日提示付款,于2021年8月12日被拒付。现该汇票到期并已逾期多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8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要求,本案出票人湖南淞江万顺投资有限公司系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毛   婷 代理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