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城陵矶新港区通关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一号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九州大市场主楼一至三层。
经营者:***。
原审被告: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3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塘区下摄司家多旺购物广场、原审被告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4232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票据支付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上诉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1099号湘煤大厦8楼,因此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或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4232号之三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或者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审被告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湘潭市岳塘区,被上诉人选择本案被告之一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