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书院路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市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9号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恒运建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梓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304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江 金
审 判 员 陈 琦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喻 翔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