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2执761号

申请人:赫兰勇

被申请人: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沈和劳人仲字(2017)286号,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沈阳时瑞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4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