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72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律师。 被执行人: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第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1-C3-1地块国会酒店4楼E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03MA5RC4J1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美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恒大中心2901房自编之四(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25583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与被执行人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宇公司)、广东美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奂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1日作出的(2025)琼民终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水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宇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水利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2948146.59元,并支付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2948146.5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被执行人美奂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水利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支付(2024)琼72民初210号案件受理费107925.7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0758.38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的住所地进行必要的现场走访和周边调查。根据调查反馈结果,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名下4个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由于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案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被执行人长宇公司名下登记坐落于儋州市排浦镇X504县道南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XXX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2XXXX)、儋州市滨海新区第四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XXX地块(不动产权证书号:2XXXX)、海花岛1号岛B区与C区之间海域(不动产权证书号:2XXXX、2XXXX),由于上述不动产均属于“三保”工作目标标的物,儋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暂无法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宇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查封期限为两年,由于上述车辆系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控制,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5年6月20日,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故申请执行人水利公司对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工程款12948146.59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长宇公司、美奂公司还应向本院支付(2024)琼72民初210号案件受理费107925.7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80758.38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水利公司通过电话的形式表示由于水利公司系属央企,若人民法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由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执行裁定。经审查,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