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某某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8889号 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8387392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XX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浦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41X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