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8889号
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78387392M。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XX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浦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41X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XX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XX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