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21415号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宝山路西段1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771695576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120276341X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2251元,由原告四川兴事发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