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971民初573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宏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金港路118号8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潢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苏唐电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两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现无需缴纳;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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