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81民初10246号
原告:曾某,男,1964年8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游子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金某,男,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曾某与被告甲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表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