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2民初1573号 申请人: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莲湖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与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账户资金4868035元,如资金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并办理网签手续的位于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尚未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房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4868035元,若资金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青海德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保全且已办理网签手续的位于德令哈市柴达木西路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云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