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705执2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管咀村委会岗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1874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2018号兴华大厦B座十层10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LCE71D。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粤0705民初53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退还货款36160元,支付违约金904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因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账号44×××64的存款,账户实际余额20.9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会分中心、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两年,向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05执24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深圳新境界制冷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