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某某、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8020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管咀村委会岗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1874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航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 **诉称:2021年11月10日,佛山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筑公司”)与江门航通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NFZB-D2-001),约定XX建筑公司为江门航通公司的工程项目从事加工、制作、运输、安装防火板、加工、制作轻钢龙骨、用防火泥修补**等工作,工程名称为“中交集团某排烟管包防火板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合同签订后,XX建筑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于2021年9月10日进场施工,工期20天。2021年11月30日,XX建筑公司与江门航通公司签订《中交集团某排烟管包防火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确认涉案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323179元。XX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并按照合同要求向江门航通公司开具了32317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江门航通公司仅在2022年5月13日向XX建筑公司支付款项258543.2元,尚拖欠XX建筑公司款项64635.8元。 2023年7月3日,XX建筑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XX建筑公司将江门航通公司拖欠的涉案款项64635.8元的债权转让给**,**并于当日向江门航通公司邮寄了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以及转让通知书。经多次催要,江门航通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严重侵犯了**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的诉讼请求。 江门航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江门航通公司与XX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所附的《中交集团某排烟管包防火板工程量清单》《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江门航通公司将中交集团某排烟管包防火板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XX建筑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按图纸完成排烟管包防火板、轻钢龙骨架的加工、制作、运输、安装等,施工面积达2050平方米。此外,双方还对工期及进度、工程款计价方式、工程项目费用、工程质量及验收、质保金、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约定,并在《环保、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协议书》对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等提出要求。从以上事实可知,江门航通公司与XX建筑公司成立的合同关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涉案排烟管防火板的施工活动为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安装活动,该工程是《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第3.3条规定的工业建筑工程中的分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之规定,涉案排烟管防火板的施工活动属建筑活动,该工程属“建设工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虽然XX建筑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但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应根据基础法律关系予以确定。综上,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的人民法院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