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72民初1148号
原告:江门市厚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振兴二路48号御雅园5座1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管咀村委会岗朗(土名)。
原告江门市厚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用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江门市厚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9月2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门市厚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亮
书记员杨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