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

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705财保200号
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南区十二路九洲电器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0520。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
诉讼代理人:鲍善军,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侯晓钢,申请人的员工。
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管咀村委会岗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187429。
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168号101室首层、二层1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63828279X。
负责人:李资平。
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被申请人总值2731580.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自愿为上述的保全申请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南建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名下2731580.0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万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颖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