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执保579号
申请人:广州圣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1068号(自编3号)2512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3347503G。
法定代表人:于雷,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管咀村委会岗朗(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187429。
法定代表人:陈南生。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闻广,是该公司的总经理。
申请人广州圣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州圣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银行资金3247129.16元或查封相等值金额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粤0705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广州圣天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5民初33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3247129.16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航局江门航通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辉灿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银英
书 记 员 赵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