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6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兴路。
法定代表人:张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浪,女,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茨院乡板板房村。
法定代表人:刘衍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沐海英,女,1992年1月26日出生,哈尼族,
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
,系该公司员工。
一般代理。
依据昭通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昭仲裁【2021】30号仲裁调解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
与被执行人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
执行人 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发出(2022)云06执63号
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未
付款项1358742.46元;案件仲裁费16198.00元;申请执行费
16149.00元。上述合计1391089.46元。以未付款项1358742.46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四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时间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人民币1391089.46元。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未按时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即以未付款项1358742.46元为基数,按照日息万分之四,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期间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未按时支付款项
的违约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于2022年2月
1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昭通高速装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存款人
民币1391089.46元,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轩特建材有限公司发放了案款1374940.46元,扣划了本案申请执行费1614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昭通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的昭仲裁【2021】3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秦永辉
二O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