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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1民初6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