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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3214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