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331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楚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