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5民初57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卓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西路**富金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6876593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卓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